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0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9民初5987号 |
案号 |
(2021)津0119执3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山、张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学超车辆购置款145000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王学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28389486276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被告金山、张春光负担(款项由被告金山、张春光直接汇入原告王学超上述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