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1856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71612.50元和资金占用费(以14716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4716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如被告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归还代偿款,被告董玉银以其所有的皖AK6000小型越野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孙树荣、俞银凤、董玉银、宋毅霞、刘金雷、马青青对上述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孙树荣、俞银凤、董玉银、宋毅霞、刘金雷、马青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六、驳回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6056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由被告芜湖申通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孙树荣、俞银凤、董玉银、宋毅霞、刘金雷、马青青共同负担229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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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玉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56752222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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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