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芳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1********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1民初3822号
案号
(2021)赣0981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志明、丁芳琴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0000元、利息6766.32元,合计986766.32元(计算至2021年6月4日,之后的应收款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朱志明、丁芳琴自愿于2021年8月30日前还清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朱志明、丁芳琴的抵押物即位于丰城市剑光街办剑邑大道618号(中合广场)2单元5层2-507号房屋【赣(2020)丰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14号)】和位于丰城市剑光街办沿江路附47号4栋3层5-210号房屋【赣(2020)丰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提供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3668元,减半收取6834元,由被告朱志明、丁芳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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