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1********4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2137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4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文涛付清运费176280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6日起至付清运费之日止,按实欠运费以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文涛返还保证金45000元;三、被告江国锋、莫艳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翁文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5.13元(已由原告翁文涛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江国锋、莫艳梅负担。原告翁文涛预交的受理费10535.1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欣欣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江国锋、莫艳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535.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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