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志军偿还借款510900元,其中390000元以其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告申永庆对上述390000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张希凯对上述390000元债务及其利息的总和的50%与被告李国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郭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9元,由原告郭志军承担2000元,被告李国军、张希凯、申永庆承担70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