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英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弘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98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7年7月20日止为20040674.9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98826%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恒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恒盛厂房C栋、D栋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942799号、粤房地证字第C494279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少雄、黄英花、李少平对被告普宁市弘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27元(原告预交),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