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6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2163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2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肖南海、杨新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方春生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肖南海、杨新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方春生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0元,由被告肖南海、杨新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