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纪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6********2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9111号
案号
(2021)苏0412执3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7704元。二、被告潘纪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的保全担保费2010元。三、驳回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694元,由被告潘纪忠负担11298元,由原告常州聚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