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容毅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2********6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4民初292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2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容毅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1192.9元、支付透支款利息(其中计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为1080.24元,2020年9月21日起的利息,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之日止,并按月计付复利)、违约金(其中计至2020年9月20日的违约金为350.32元,2020年9月21日起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之日止)及手续费[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止为54元,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4元,减半收取58.4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46.77元,共205.24元,由被告容毅能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205.2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容毅能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205.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