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4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1272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7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峰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海蕾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袁峰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限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海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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