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139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天特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7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4月4日按约定月利率8.8667‰计,以本金33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9月29日按约定月利率9.1396‰计,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在合同确定的贷款月利率8.8667‰的水平上上浮30%计,均以本金3170万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广州天特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官金花、普宁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92.55元,由被告广州天特食品有限公司、官金花、普宁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