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6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625号 |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98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7年7月20日止为11194963.6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98826%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揭阳市恒得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广汕公路南侧恒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楼1-3层、宿舍楼1-7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梅股字第039、0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创赢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云落镇云落村广汕公路南侧创赢药业有限公司实验楼1-3层、提取车间1-3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梅股字第031、0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晓东、陈育娜、李少平对被告普宁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原告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粤5281执33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3299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