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凯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3036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6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长沙启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二、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启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钢材货款本金10369381.81元;三、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启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税金574115元;四、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启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利息(违约金)1921381.2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上述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本金10369381.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五、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启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12988.56元;六、被告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12592900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陆凯平、吴柯伽共同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长沙启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390元,由被告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凯平、吴柯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