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2********5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1956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为标准,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被告卢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