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2********5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1956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为标准,自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被告卢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