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9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1121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2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平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井君、康开秀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宜宾功源矿业有限公司巡司镇玄武岩采石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宜宾功源矿业有限公司巡司镇玄武岩采石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平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吴井君、康开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吴井君、康开秀对被告刘海燕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被告唐平华、四川宜宾功源矿业有限公司巡司镇玄武岩采石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