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2761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1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20170427013188255)项下借款本金45,500元及截至于2021年5月17日已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17,831.7元,并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20170427013188255)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杨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20170516014964399)项下的借款本金2,4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17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复利977.87元,并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20170516014964399)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杨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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