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7********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60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7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涛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pazl100035146-zl-01)已于2021年2月2日解除;二、确认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吉利牌小汽车一辆(车架号lb37752s6jb010632)为原告所有,被告冯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冯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的全部未付租金56619.01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租金3330.5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每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与被告冯海涛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冯海涛所有;五、被告冯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元;六、被告张霞霞对被告冯海涛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霞霞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冯海涛追偿;七、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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