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0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2民初1576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157,495.87元,合计5,057,495.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孙俊龙、孙七梅、邹鹏、朱红、龚志强、范小艳、黄骑兵、张莹对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俊龙、孙七梅、邹鹏、朱红、龚志强、范小艳、黄骑兵、张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202元,由被告樟树市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俊龙、孙七梅、邹鹏、朱红、龚志强、范小艳、黄骑兵、张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