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81民初2695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透支款本金5145.51元,利息396.88元,违约金173.55元和账单分期手续费2.4元(该利息、违约金均为计至2019年5月13日止的数据;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双方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