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6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5民初1241号
案号
(2021)冀0425执1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李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邸孟龙工资款人民币11,316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向原告邸孟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偿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邸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李国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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