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桂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923民初20号 |
案号 |
(2021)冀0923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浩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浩然财产保全费3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吴桂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