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桂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2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923民初20号
案号
(2021)冀0923执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浩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浩然财产保全费3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吴桂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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