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倩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1********3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37号、(2016)粤06民终3952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433183.33元及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369710.4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9.24%计算);二、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诚顺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梁炳辉、凌伯纯、陈毅尧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倩玲对以上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梁炳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志敏对以上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凌伯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梁慧敏对以上第三项判决确定的陈毅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连州市龙坪镇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4418002009047130012146)在最高额5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97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