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3民初5058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4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家宏货款206178元及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家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9元,减半收取3154.5元,由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373416511 |
登记机关 |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沐坝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