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4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875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陈文峰、郭敏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31186.38元及利息97588.34元(其中本金2111186.38元的利息按年利率8.645%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本金12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7.852%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此后利息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合计2328774.72元。此款被告陈文峰、郭敏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陈文峰、郭敏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一审实现债权律师费80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对被告郭敏、陈文峰抵押的位于郴州市国庆北路留仙商业广场对面飒星美容院106号、劳动路51号(艺术人生美容院)112号、劳动路51号(艺术人生美容院)206号房屋(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713006399、713006396、712022291、712022286、715000594、715000462号,郴国用(2013)第01034、01035号)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陈文峰、郭敏违反上述还款义务,则除继续归还上述款项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包括执行阶段律师费,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六、本案受理费26643.8元,减半收取1332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1.9元,被告陈文峰、郭敏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