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乐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8********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民终804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二、祝乐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贺万姣、王志青、王志军欠款本金310000元、利息97560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贺万姣、王志青、王志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15.6元,由祝乐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5元,由贺万姣、王志青、王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