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1********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908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涛、宫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借款本金83032.75元;二、被告林涛、宫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1月28日利息为8556.42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三、如被告林涛、宫明珠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款项所列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林涛、宫明珠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朝阳小区2号楼8单元602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计973.5元,由被告林涛、宫明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