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6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991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建国工程款2000元;二、被告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建国滞纳金(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韩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韩建国负担875元,被告柯军负担25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