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920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4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吕亮偿还原告翟淑敏借款本金4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吕亮向原告翟淑敏支付自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的利息40000元及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翟淑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7元,保全费2902元,合计11349元,由被告吕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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