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03********0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2251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安娜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编号:2016年jt4taa20160265号);二、被告安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贷款本金1810301.20元,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23269.10元、罚息311.55元及自2019年2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三、如被告安娜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可与被告安娜协商以其名下抵押物天津市津南区淇水道与鄱阳路交口象博豪庭9号楼-2401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安娜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安娜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2.50元,由被告安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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