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12234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3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6264.48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用25523.2元。二、被告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260元;三、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元、保全费1517元,合计3662元,由被告惠刚、江苏惠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第6页共6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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