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3********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2民初1768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1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强升汽车租赁行与被告房旭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强哥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房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辽pqg551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汽车返还给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强升汽车租赁行。三、被告房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强升汽车租赁行租金143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房旭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