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2民初423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1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标准计算),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5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标准计算),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20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标准计算),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40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标准计算),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280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标准计算);二、案件受理费676037元、减半收取33801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笔费用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021年5月30日前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3018.5元;三、第三人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如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前述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第三人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履行连带给付义务,则原告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尚欠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诉讼费、保全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包头市资盛化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海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五、上述给付事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诉争事项解决完毕,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52225923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西翟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