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7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8102民初1266号 |
案号 |
(2021)黑8102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东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来昌货款56846元;二、驳回原告李来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65元,由被告于东华负担1569元,原告李来昌负担3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