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1********7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8102民初1266号
案号
(2021)黑8102执1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东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来昌货款56846元;二、驳回原告李来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65元,由被告于东华负担1569元,原告李来昌负担39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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