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杰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3887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与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三、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2021年3月29日之前的贷款利息计人民币91663.55元;四、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之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对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六、如有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杰峰、徐永田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追偿;七、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26元、财产保全费2985元,合计49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兴国红天下山茶油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杰峰、徐永田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