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7********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043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当日内给付原告金嘉钰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25日间的物业管理费23657元以及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的采暖费6595元;二、被告马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当日内给付原告金嘉钰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25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嘉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元,由被告马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