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寿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02********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84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8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寿涛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二、确认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架号ljntgu538hn404496)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邱寿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该租赁物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邱寿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邱寿涛的全部未付租金45179.40元及违约金(以3011.96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每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寿涛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邱寿涛所有;五、被告邱寿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邱寿涛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