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虞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903********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466号
案号
(2021)津72执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关于担保责任关于保证担保,和润集团公司、江苏中海公司、虞松波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和润集团公司、江苏中海公司、虞松波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江苏润华公司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三位保证人对江苏润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武汉和润公司在其他案件审理过程中签署和解协议表示认可作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问题。该和解协议系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达成案件和解而签署的协议,但该案件各方当事人最终并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案件并未达成和解,也未将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因此,该和解协议对武汉和润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对原告请求武汉和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抵押担保,江苏润华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因此原告的抵押权不成立。就岸线使用权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江苏润华公司对岸线使用权不具有处分的权利,其无权就该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不成立。原告无权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关于质押担保,上海润华公司与浙江润华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江苏润华公司24%、76%的股权为江苏润华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原告对上述股权享有质权,其提出对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136977432.84元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违约金765212.21元,并应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6977432.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提前到期租金共计183334465.68元及其违约金(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3700万元;四、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五、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9064.89元;七、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虞松波对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虞松波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24%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76%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066元,由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01元;由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虞松波、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33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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