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4民初467号
案号
(2021)粤5224执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20712.97元、利息3413.04元、违约金1201.5元、手续费554.02元,共计25881.53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19年5月22日止,自2019年5月23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透支利率调整而调整;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3元,由被告孙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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