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81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1)冀0581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温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507.11元,利息3330.12元,违约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11170.4元,合计57007.63元。从2021年5月14日起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原告信用卡业务系统计算的实际金额为准,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被告温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