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8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1651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恢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艳琴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龚时来、赵桂芝、刘时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龚时来、赵桂芝、刘时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600元,由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龚时来、赵桂芝、刘时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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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龚时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17877080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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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车城西路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