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武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3********6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2民初2012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恢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80万元、支付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792780.66元(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共计4592780.6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对于上述债权,即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由被告樟树市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喜林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郭武林、郭雪平、熊妍萍、熊妍雁、彭连梅、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八被告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42元,由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市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喜林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郭武林、郭雪平、熊妍萍、熊妍雁、彭连梅、王建新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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