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武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6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2民初2012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80万元、支付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792780.66元(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共计4592780.6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对于上述债权,即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债务,由被告樟树市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喜林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郭武林、郭雪平、熊妍萍、熊妍雁、彭连梅、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八被告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42元,由被告江西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市中盛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喜林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郭武林、郭雪平、熊妍萍、熊妍雁、彭连梅、王建新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