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Z1809LN1567459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7日的利息为22394.66元、复利为28.99元,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编号为Z1809LN156785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1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7日的利息为23543.11元、复利为30.47元,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228820元;四、被告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文龙、徐婉琴、徐文云、张雪君应对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724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文龙、徐婉琴、徐文云、张雪君负担,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文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115775867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凤凰镇凤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