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1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4839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3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志刚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盛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志刚人民币58088.68元。三、被告王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志刚人民币19362.89元。四、驳回原告葛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5元,由被告盛超负担480元,被告王骐波负担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