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区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02********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23民初661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粤1223民初661号原告:蔡灵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中上郭居委会沿江西路怀集新城11幢a座7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3****6018。被告:区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5****451x。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共同投资成立了广宁县富盈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并经营加工销售陶瓷原料。2017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退伙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自愿退出公司的经营,被告同意以60万元的价款购买原告的股份。被告共分八个季度退还股价款给原告,每个季度退款7.5万元,首季在签署协议之日十日内付清,以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付清,期限自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止。若被告违反协议,应向原告赔偿总价款60万元30%的违约金。但在签订协议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仅在2017年11月29日支付了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协议如下:一、被告区亮欠原告蔡灵锋450000元,被告区亮定于2018年6月15日前归还50000元;2018年7月15日前归还50000元;余下350000元,被告区亮定于从2018年8月份起在每月15日前归还35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欠款时止。二、若被告区亮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欠款余额全额申请执行。三、本案受理费8162元,减半交纳4063元,原告自愿负担2033元,被告自愿负担203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2018年6月15日还第一期欠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陈金珠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黎宇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