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5********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5民初8407号
案号
(2021)粤0705执5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80216605464】。一、被告梁小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维特(惠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莱维特惠州)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梁小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梁小龙负担。被告梁小龙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莱维特(惠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1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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