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5********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5民初8407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5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0216605464】。一、被告梁小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维特(惠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莱维特惠州)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梁小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梁小龙负担。被告梁小龙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莱维特(惠州)电子有限公司支付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