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3********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4321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3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给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许玉林、陈江平、孟庆文、王爱淑对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8650元,由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负担143600元。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