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芦文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02民初3685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2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文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1.801计算,2019年3月21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7.7015计算);二、被告白仙仙、许昌红、杨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仙仙、许昌红、杨倩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芦文聪追偿;三、驳回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被告芦文聪、白仙仙、许昌红、杨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