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4********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662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2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崔洋、被告王海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杲淑云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资金占用使用费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杲淑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崔洋、被告王海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颖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郭雅光书记员刘天新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附页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