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民终2913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恢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被告(反诉第三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二、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卢华仔工程款7,094,529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卢华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三、由上诉人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卢华仔工程款6,438,499.56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卢华仔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441.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441.09元,由上诉人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825元,由被上诉人卢华仔负担11,616.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969元,由上诉人郴州市虹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772元,由被上诉人卢华仔负担61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英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53360713U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开发区招商大楼4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