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5734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4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义宗劳务费4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义宗要求被告张勇对前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赵义宗要求被告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郭志强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赵义宗要求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在欠付郭志强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赵义宗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赵义宗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郭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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